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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2号王文俊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22号罪犯王文俊,男,出生于1980年12月2日,汉族,甘肃省和政县人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临州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止。2014年9月减刑一年九个月。现余刑六年十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16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16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俊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