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2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12482高忠与杨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杨细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2482号之一原告:高忠,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杨细红,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高忠与被告杨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高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马 跃人民陪审员 张丹丹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姚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