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274号罪犯杨琴,女,1979年0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10月一次被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琴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