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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奴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66号罪犯马奴海,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康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该犯现在监区康复治疗。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50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1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奴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