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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与罗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罗宝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755号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墨林半山区块。法定代表人朱红卫。委托代理人羊荣民,磐安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宝法,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宝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宝法的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宝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开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