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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6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蔡卫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6261号之一被执行人:蔡卫平,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蔡卫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刑初字第010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于2016年12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蔡卫平罚金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刑初字第010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自动查询系统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立即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