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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武汉元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元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47号申请人:武汉元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路6号京韵花园1栋25层D2502房。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州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良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武汉元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市安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终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民终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