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杜举财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举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70号罪犯杜举财,绰号”个子”,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以(2005)临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2008年6月、2010年12月、2014年5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24.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24.1分,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举财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