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谭锐、朱自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锐,朱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谭锐,男,生于1974年7月2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陈辉,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朱自斌,男,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锐与被执行人朱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自斌应于2017年1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谭锐货款4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谭锐和被执行人朱自斌自愿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谭锐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