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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谭锐、朱自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锐,朱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谭锐,男,生于1974年7月2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陈辉,男,生于1984年10月2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朱自斌,男,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锐与被执行人朱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7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自斌应于2017年1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谭锐货款4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谭锐和被执行人朱自斌自愿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谭锐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