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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牟县林业局、李银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林业局,李银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林业局,住所地:中牟县建设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41621167—X。法定代表人尚会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亮,中牟县林业局林政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广,中牟县林业局林政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李银蓬,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执行人中牟县林业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林罚决字〔2016〕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李银蓬未经中牟县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中牟县大孟镇贺岗村村北连霍高速北侧200米处林地内建设房屋,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08m2,违反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中牟县林业局依照《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8日对其下达(牟)林罚决字〔2016〕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1.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林地内建的房子;2.处以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008m2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即罚款7056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缴纳了罚款,但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一项义务。本院认为,中牟县林业局作出的(牟)林罚决字〔2016〕第03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牟)林罚决字〔2016〕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李银蓬限期拆除林地内建的房子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娟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轩璐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