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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阳国俊与胡登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国俊,胡登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275号原告:阳国俊,男性,汉族,1988年0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胡登明,男性,汉族,1988年02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阳国俊与胡登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胡登明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敖选奎人民陪审员  孙厚伦人民陪审员  王道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付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