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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祁洪民与曹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洪民,曹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400号原告:祁洪民,女,汉族。被告:曹云超(又名曹运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洪民诉被告曹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洪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洪民负担,另外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