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祁洪民与曹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洪民,曹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400号原告:祁洪民,女,汉族。被告:曹云超(又名曹运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洪民诉被告曹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洪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洪民负担,另外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