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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姜某某、魏某某与周某某、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2388号原告:姜某某,男。原告:魏某某,男。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男。被告: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忠,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市场。被告: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文,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安化县江南镇工业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某某、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