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姜某某、魏某某与周某某、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2388号原告:姜某某,男。原告:魏某某,男。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某某,男。被告: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忠,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湘资市场。被告: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文,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安化县江南镇工业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湖南安化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久扬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姜某某、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蔡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