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广西凯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凯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凯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生产基地兴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郑良杰。被执行人: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榕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曾海鑫。广西凯耀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黄元艺代理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