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邢么与郝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么,郝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308号原告:邢么。被告:郝耀忠。原告邢么被告郝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邢么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么负担。审判员  叶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金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