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朝兴与贺传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朝兴,贺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肖朝兴,男,汉族,1964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贺传兰,女,1977年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肖朝兴与贺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贺传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欧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