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444、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芳全、许敦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芳全,许敦桔,熊人炼,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44、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芳全,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许敦桔,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熊人炼,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曾树云,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1851-4。法定代表人:曾树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芳全、许敦桔、熊人炼与被执行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及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21民初498、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余训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