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辉阳、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粮食购销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辉阳,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粮食购销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8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辉阳,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勋,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粮食购销站,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新大街东大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15646353-8。法定代表人杨贤恭。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龙,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发,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谢辉阳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粮食购销站(以下简称青阳粮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谢辉阳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改判驳回谢辉阳原一审诉讼请求与法不符。一审判决地址在晋江市青阳新大街东路46号青阳粮站仓库酒楼三层、负一层、停车场、围墙、变压器等归青阳粮站所有,并由青阳粮站补充谢辉阳上述建筑物的扩建造价费用和附属设施残值等共计99.6274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撤销该判决并驳回谢辉阳一审诉讼请求有悖事实和法律,明显错误。2.原一审判决认为谢辉阳对楼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愿意续租”明确违背事实。第一,谢辉阳没有明示对楼房及相关设施不续租,青阳粮站将该楼房租与他人,谢辉阳通过多方努力才知道。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没有事实根据,谢辉阳得知情况后,与青阳粮站多方交涉,无果。第二,从谢辉阳与青阳粮站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证实,谢辉阳对现酒楼并非仅享有优先租赁权,是明确的继续租赁权。基于谢辉阳投入巨资建筑三层房屋等附属设施应得到回报,即通过长期租赁上述房屋,将房屋抵扣房屋建筑的投资款以收回成本。故对合同约定的“优先租赁”不能仅理解为一般的优先承租权,而是只要“无政策性变化”,谢辉阳就享有继续租赁的权利。第三,在租赁期限届满后,青阳粮站将现酒楼租与速腾国际英语培训学校时,谢辉阳、青阳粮站和速腾国际英语培训学校三方签订《协议书》,青阳粮站经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晋江市粮食储备局同意,谢辉阳得到酒楼出租给学校赢得租金的三分之一。说明再审社区人对其投资建筑的房屋及设施的权益,青阳粮站与谢辉阳已作了重新约定,对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谢辉阳所享有的权利不再仅仅为“优先租赁权”,谢辉阳可享有收益物权。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扩建、添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扩建、添附部分应归上诉人青阳粮食站所有”明显断章取义,对在租赁期满后青阳粮站与谢辉阳对速腾国际英语培训学校租赁的重新约定只字不提,对谢辉阳收取三分之一租金没有叙述和说明。二审判决回避谢辉阳对诉争楼房及设施享有的权益,明显损害谢辉阳的财产权益。谢辉阳请求:1.裁定对谢辉阳与青阳粮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令再审或提审;2.撤销(2014)晋民初字第4847号和(2016)闽05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3.改判支持谢辉阳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青阳粮站提交意见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正如谢辉阳所称构筑物在建设时得到了青阳粮站及晋江市粮食储备局的认可,租赁合同及补充租赁合同均有明确表示所投建的建筑物由青阳粮站无偿收回国家所有,该条款表明双方对谢辉阳所投建的建筑物的归属有了明确约定,故应依约履行。在双方签订补充租赁合同之前,涉案的所有建筑物已建成并使用,因此补充租赁合同所记载的建筑物均包括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仅限于谢辉阳所述的一层和二层。谢辉阳诉求青阳粮站应当回购,违背合同的无偿收回条款。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谢辉阳主张两点:一是青阳粮站应回购酒楼负一层、三层、停车场、围墙和变压器等构筑物,并回购和赔偿其对一层、二层享有权利的损失数额;二是其没有表示不续租,且其对酒楼并非仅享有优先承租权,而是继续租赁权,并且对涉案建筑物及设施享有收益物权。关于第一点,根据双方于1998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满甲方(即青阳粮站)将无偿收回承租期间所搭盖的全部资产”。租赁期间,谢辉阳于1998年9月30日前,在经批准的酒楼一、二层框架结构的建筑物上加建第三层,面积达550平方米,并由晋江市建设委员会和晋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出具《处罚决定书》,就谢辉阳在青阳粮站进行危房改建未经批准擅自加层建设第三层面积达550平方米的情况,要求其补办手续,并处罚5500元,谢辉阳已缴纳该罚款。1998年11月2日签订的《补充》明确约定“合同期满,乙方(谢辉阳)所投建的建筑物无偿收回国家所有”。即谢辉阳私自扩建的第三层建筑物是在《补充》签订之前,即该合同签订时第三层建筑物已经建成。按照双方所签的上述两个合同的约定,谢辉阳所投建的全部资产在合同期满后均应归属于青阳粮站,因此,对于涉案租赁物所有扩建和添附部分,在合同终止后,均应按合同约定无偿收归青阳粮站所有。关于第二点,谢辉阳认为双方与速腾国际英语培训学校签订的三方合同,约定分配租金的三分之一给谢辉阳,故谢辉阳获得了对涉案租赁物的收益权。从本案上述三方合同来看,双方仅仅是对该合同有限期内即2008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租金的分配作出约定,并没有赋予谢辉阳对租赁物的收益权。另外,由于谢辉阳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明确主张对涉案租赁物的优先租赁权,故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所述,谢辉阳的上述申请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辉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毅华代理审判员 李 然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