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代俊健、刘洪亮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俊健,刘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代俊健,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洪亮,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俊健与被执行人刘洪亮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