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6号羊新录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羊新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16号罪犯羊新录,男,出生于1968年6月26日,汉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甘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14年11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现余刑十六年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6%,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4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羊新录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33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