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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小平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57号罪犯杨小平,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豫刑一终字第01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6月、2014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63.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02.2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平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