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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亢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科,亢孬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454号自诉人秦科,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人亢孬,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木栾大道788号B区。自诉人秦科以被告人亢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秦科与亢孬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秦科自愿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秦科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