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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09号原告: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366884191(1-1)。法定代表人:王玲,总经理。原告:王善玉,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东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F15059776D(1-1)。负责人:孙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安徽富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负担。审判员 王  垂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查雯雯(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