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洪涛、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涛,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洪涛,男,1969年7月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新区中环南路富润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2425-0。法定代表人:董利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涛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050342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沈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