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明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34号罪犯马明德,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临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04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明德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