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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敬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2民初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焕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