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明礼与濉溪县影剧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礼,男,194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濉溪县影剧院,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李同民,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礼与被执行人濉溪县影剧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张占楼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