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王清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王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冬梅,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万斌,该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清玉,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现申、赵全峰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