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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琼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91号刘琼英,女,1954年5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轮功”反宣传光盘22张、翻墙软件3张、李某李某相框像1个、李某照片5份、法轮挂历3个、法轮大法书本34本、转法轮书本5本、明慧周刊14本、正见周刊20本、转法轮零散书本101本、学习法轮功笔记1本、法轮功光盘34个、法轮功学习工具2个(2G播放器)、法轮功学习工具(16G播放器)一个、法轮功护身符6个依法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琼英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