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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建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建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197号3栋。法定代表人:于国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吴险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建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74,773.50元。哈尔滨市建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市时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