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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广峰与赵克利、克东县北方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峰,赵克利,克东县北方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5号申请人:李广峰,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赵克利,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克东县。被执行人:克东县北方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东县。本院在执行李广峰与赵克利、克东县北方牲畜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