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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商丘冠隆置业有限公司与郭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冠隆置业有限公司,郭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832号原告:商丘冠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南侧归德路西侧(应天国际广场A幢9层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2860712B.法定代表人: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炬春,公司职工。被告:郭绪军,男,回族,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商丘冠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当日,原告财务人员吴小辉即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2015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借款事宜签订《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1、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2、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4日共计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3、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1352800元,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绪军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本案虽然双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协议管辖范畴,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代理审判员  魏文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