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新房润贤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中新房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重庆中新房润贤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中新房润贤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弘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465号原告: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S36S3Y。法定代表人:杨弟安,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中新房润贤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及用代码:91500108MA5U3W1X34。法定代表人:段浩,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中新房润贤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45J98。法定代表人:徐玺,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弘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019555。法定代表人:李小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新房润贤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中新房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弘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宁泰公司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红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