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07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路中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周燕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0278-1,住所地徐州市沛县工业园区苏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立军,该公司总经理。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阳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惠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找,未找到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立军的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无锡联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万国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