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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强与刘长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强,刘长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826号原告:卢强,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长民,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强与被告刘长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强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卢强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