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卢强与刘长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强,刘长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1826号原告:卢强,男,1958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长民,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强与被告刘长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强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卢强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