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俞云英、吕双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云英,吕双铃,吕丽平,俞彩娟,吕奏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俞云英,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吕双铃,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吕丽平,女,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俞彩娟,女,1929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吕奏树,男,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种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广刑初字第167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奏树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