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卞治刚因与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治刚,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治刚,男,汉组,1989年2月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常家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靖边县法定代表人:王泽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治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撤回上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民初440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治刚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盛世龙源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卞治刚自愿撤回上诉,并于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治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治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