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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与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87号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凤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照波,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军,男,约32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以被告已付款、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