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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张伟栋、刘喜涛、贾改霞、赵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张伟栋,刘喜涛,贾改霞,赵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被执行人张伟栋,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巩义市。被执行人刘喜涛,男,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巩义市。被执行人贾改霞,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赵聪玲,女,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张伟栋、刘喜涛、贾改霞、赵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金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喜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9号院80号楼2层西门A座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