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延峰、王银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延峰,王银雷,汪益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唐延峰,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银雷,男,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汪益全,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唐延峰申请王银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10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延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91民初10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