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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孙某某、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孙某某,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双庙子镇。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昌图县双庙子镇。被执行人靖某某,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职员,住昌图县此路树。本院在执行陆某某与孙某某、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昌图县某某镇北街5组123幢1号有一处面积为207.46平方米用于经营的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北街5组123幢1号,面积为207.46平方米用于经营的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