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梅生、何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梅生,何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3民初870号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法定代表人:吴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武,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梅生,男,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何云凤(满梅生妻子),女,住凤凰县沱江镇。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满梅生、何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武、被告何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满梅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凤凰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30万元及相关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原告从处置抵押物中优先受偿;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3日,被告满梅生、何云凤共同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和《抵押人安置申明》,表明自愿用自有房产【产权证号:凤房权证沱·私字第00XXXX**号;土地证号:凤沱国用(96)字第3XX0号】为借款30万元期限3年作抵押担保,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履约,自愿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本人及家庭成员另有其它安置场所。同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共同借款人承诺书》,确认满梅生为借款代表人,本次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被告满梅生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30万元,期限36个月;2、年利率12.74399%,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按季结息,分期还本,借款到期,利随本清;3、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2011年4月13日,满梅生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代理、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2011年4月14日,凤凰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产权人满梅生的申请,对位于沱江镇道门口35号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发放了凤房他证沱江镇字第51X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同日,原告依据借款人满梅生、何云凤出具的借款借据,一次性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凤凰农村商业银行提交了以下证据:1、贷款申请报告,欲证明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的事实。2、承诺书及安置申明,欲证明共同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3、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欲证明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4、房产证、国土证,欲证明该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被告满梅生的事实。5、《房屋他项权证》,欲证明该房屋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的事实。6、个人贷款合同,欲证明约定贷款相关事宜的事实。7、抵押合同,欲证明约定抵押相关事宜的事实。8、借款借据,欲证明借款数额及时间的事实。9、催收通知,欲证明原告向逾期还款人送达了催收欠款通知书,是满梅生签收的事实。被告何云凤辩称:1、两被告是受害者,被告满梅生房产证借给周青英,是周青英向原告贷款,一切费用都应由周青英承担,贷款的30万也由周青英负担;2、在该30万元贷款前,被告何云凤在原告处贷款为15万元,该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是10万元。但是,周青英拿被告满梅生的房产证向原告贷款30万元,同一房屋抵押,前后两次的贷款数额不同,原告内部存在问题,一切费用与两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云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年4月14日借条,欲证明周青英向被告何云凤、满梅生夫妻借房产证、国土证办理贷款的事实。被告满梅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经质证,被告何云凤有异议,认为该8组证据中满梅生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经审查,庭审中,被告满梅生未到庭,两被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8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经质证,被告何云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何云凤提交的证据1,经质证,原告有异议,经审查,因周青英未到庭,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满梅生、何云凤与原告签订-189XXXX120-2011-00XXXX20《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30万元,期限36个月;2、年利率12.74399%,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按季结息,分期还本,借款到期,利随本清;3、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同时被告满梅生、何云凤共同向原告出具《抵押承诺书》和《抵押人安置申明》。同日,被告满梅生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1、抵押人满梅生提供抵押担保,自愿将凤房权证沱·私字第00XXXX**号房屋设定抵押;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贷款本金及利息,本金数额为30万元;3、约定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逾期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代理、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4、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2011年4月14日,凤凰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产权人满梅生的申请,对位于沱江镇道门口35号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发放了凤房他证沱江镇字第51X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同日,原告依据借款人满梅生、何云凤出具的借款借据,一次性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其诉讼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满梅生、何云凤签订的-189XXXX120-2011-00XXXX20《个人贷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满梅生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各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两被告在借款后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给付利息,构成违约,两被告应当偿还本金和给付利息;被告满梅生以凤房权证沱·私字第00XXXX**号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现抵押物设定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该抵押行为有效,在两被告不履行相关债务时,被告满梅生应当依照抵押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本金、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和要求对被告满梅生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满梅生、何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2.7439%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及罚息(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日止);二、被告满梅生、何云凤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满梅生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沱江镇道门口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凤房权证沱·私字第00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5元,由被告满梅生、何云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兵权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0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