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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1587号原告:张丽娟,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1183400。委托代理人:徐林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605110222。被告: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中段(昌南客运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39178341B。法定代表人:黄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进行庭外协商希望达成和解,原告张丽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梅道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40元减半收取为39370元由原告张丽娟承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