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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与宋电辉、吕拥新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宋电辉,吕拥新,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822号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杜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电辉,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吕拥新,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志强。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电辉、吕拥新、苏州开开万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佳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