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某、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新元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潍坊牧人神畜牧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审 判 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