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义与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义,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慧丽,女,1977年1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女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焦刚,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经站职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原告李义诉被告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焦刚住房公积金,已经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3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