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义与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义,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慧丽,女,1977年1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女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焦刚,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经站职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原告李义诉被告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焦刚住房公积金,已经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3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