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霞、徐永学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霞,徐永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霞,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群,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学,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庆(系徐永学哥哥),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霞因与被上诉人徐永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群,被上诉人徐永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庆、李金辉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霞上诉请求:驳回徐永学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2015年10月13日,徐永学的哥哥徐永庆主动找到魏霞,自愿放弃购房资格,魏霞协助向开发商办理退还定金10万元及利息。魏霞向徐永庆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说明因徐永庆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该证据由徐永学向法庭出示,系其认可的证据,因此,不应退还资格转让款7万元。2、徐永庆对魏霞名誉权造成严重伤害,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因徐永学违约,致使魏霞无法取得购房资格,魏霞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应退还定金10万元及利息。徐永学辩称,1、退房原因是开发商违约,才将购房定金及利息退还,魏霞收到后应退还徐永学。2、徐永学未实际取得房产,不具备再支付房款的条件,魏霞应退还转让费7万元。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徐永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魏霞返还徐永学转让费7万元、定金10万元及由10万元定金所产生的利息63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郑州市电视台团购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欲开发的位于郑州市××路与××路交叉口南约500米的房屋,魏霞符合团购条件。2014年1月28日,徐永学、魏霞签订《团购房购买资格转让合同》,约定魏霞自愿将位于中原××路与××路交叉口南约500米的双气高层智能小区的团购资格转让给徐永学,转让价格为7万元;魏霞收到此款项后,本协议项下房屋的购房资格,即归徐永学所有,此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10万元定金及余款均由徐永学承担;本协议生效后,徐永学取代魏霞取得协议约定的房屋团购资格,徐永学应按开发商要求的时间及数额及时交纳购房款,魏霞不承担任何购房款及购买该团购房所产生的税费;魏霞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将团购资格另行转让给第三人的,徐永学有权解除本协议,魏霞应退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并支付给徐永学违约金5万元;因徐永学原因未及时足额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造成徐永学无法取得团购房的,魏霞不承担任何责任,徐永学所交纳的团购房资格转让款不予退还;特别约定: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团购房最终未能交付的,魏霞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退还徐永学7万元转让费,并帮忙追回10万元定金。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徐永学向魏霞支付了7万元的团购房资格转让款。后徐永学以魏霞的名义向开发商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2015年1月20日左右,徐永学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5月份开始,徐永学的哥哥徐永庆找到魏霞,要求魏霞退还7万元的转让款,并协助徐永学向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退房手续,要回10万元定金。2015年10月13日,魏霞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因徐永学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啟福置业购房资格,经徐永学的委托人徐永庆的请求,魏霞协助退房一事,(购房是以魏霞的名义购得的)。啟福收据凭证号码:N.4122680,啟福退款暂时已打到魏霞账户上,金额拾万元整,利息陆仟叁佰元整,等公证委托书到达后,打到徐永学的账户上”。徐永庆不能提供徐永学出具的公证委托书,魏霞拒绝将款项退给徐永庆,徐永庆到郑州市电视台外采取挂横幅“电台新闻中心魏霞还钱!”等方式要求魏霞向其退款无果,徐永学诉至原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徐永学、魏霞签订的《团购房购买资格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徐永学按约定向魏霞支付了7万元的团购房资格转让款,并以魏霞的名义向开发商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0万元。现徐永学未能取得合同约定位置的房屋,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徐永学交纳的购房定金10万元及利息6300元退至魏霞的账户,故徐永学要求魏霞返还10万元的购房定金及其利息63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魏霞辩称系徐永学个人原因导致退房,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徐永学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因徐永学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啟福置业购房资格”,但该《情况说明》系魏霞单方书写的,徐永学对此也不予认可,故魏霞称系徐永学个人原因导致退房证据不足,魏霞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魏霞应当退还徐永学团购房资格转让费7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永学团购房资格转让费7万元、购房定金10万元及购房定金的利息6300元,共计176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魏霞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魏霞提交徐永庆于2015年10月13日为办理退款10万元及利息出具的《说明》一份,内容为:徐永庆受弟弟徐永学委托自愿放弃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视台魏霞云团购房资格。徐永学对徐永庆出具的《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当时是应魏霞要求下出具,家中出现变故,急于用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徐永学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4月7日来源于《人民交通网》的新闻报道及照片三张。2、2017年3月31日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答复函》一份。证明是因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因造成团购房最终未交付,魏霞应退还转让费7万元,并帮忙追回10万元定金。魏霞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新闻报道及答复函均在2017年3月之后,该组证据不能推翻徐永庆2015年10月13日就作出自愿放弃购房资格的意思表示。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徐永学的委托人徐永庆向魏霞出具《说明》一份,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团购房资格。同时,魏霞向徐永庆亦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明确说明因徐永学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购房资格,退房款已打到魏霞账户上,金额10万元及利息6300元,等公证委托书到达后,打到徐永学账户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魏霞提交徐永学的委托人徐永庆出具的《证明》及魏霞向徐永庆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徐永学自愿放弃购房资格的事实。据此,依据双方签订的《团购房购买资格转让合同》的约定,因徐永学原因造成无法取得团购房的,所交纳的团购房资格转让款不予退还。魏霞上诉称不应退还转让款7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魏霞向徐永学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退还购房定金10万元及利息6300元,虽约定条件是办理公证委托书,但在诉讼中徐永庆作为徐永学代理人参加诉讼,条件已成就,应当退还购房定金及利息。魏霞上诉称不应退还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审中,徐永学提交2017年3月新闻报道,证明系开发商原因造成团购房未能交付。该报道不足以推翻其已于2015年10月13日就向魏霞作出自愿放弃购房资格的意思表示。故徐永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魏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永学购房定金100000元及利息6300元;驳回徐永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26元,由魏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魏霞负担2306元,徐永学负担15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梅审判员 秦宇审判员 邱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