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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强与郝万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646号原告于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巴彦淖尔市人。被告郝万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强诉被告郝万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郝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