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祖军与潘敏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军,潘敏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755号原告张祖军,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潘敏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大由乡信用社旁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军与被告潘敏旺劳务合同纠纷过程一案中,原告张祖军以被告潘敏旺已支付厨师工资2000元,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祖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祖军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宋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