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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引牢与被执行人闫引堂、焦梅兰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引牢,闫引堂,焦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王引牢,男,汉族,1952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闫引堂,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生。被执行人:焦梅兰,女,汉族,1959年11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引牢与被执行人闫引堂、焦梅兰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引牢申请撤销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81执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微信公众号“”